(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109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勇。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2年10月11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红鹏,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3月14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中专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5日被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爱然;审判员:舒康;人民陪审员:李炅芬。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3年12月3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到蒙自市芷村镇黑拉冲村委会黑拉冲村被告人付某某家私自设立的诊所进行输液,付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用王某某寄存的青霉素对王某某进行输液治疗,后付某某有事外出并嘱托其女赵某某看护王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听取王某某自述病情后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给王某某配制3组针水(分别为1、250ML林格+4ML氯化饵钾,2、20ML双黄连+250ML5%葡萄糖,3、100ML的沐舒坦)并对王某某进行输液治疗。当日10时30分许,王某某输液完后在付某某家门口等车回家,在等不到车后到付某某家门口的摇椅上休息,后赵某某见王某某身体不适对王某某进行抢救,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在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肺部感染、输液治疗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针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蒙自市卫生局卷宗材料、证人陆某某1、陆某某2的证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工作记录、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依据所举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法庭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认为被害人女儿是乡村医生,其自己没有为其父的病情进行治疗,并疏于照看,被告人只是出于善意而治疗并照看被害人,被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因为针水不合格。
3、辩护人辩称
辩护人王红鹏认为(1)被害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而鉴定结论并没有鉴定出被告人适用的针水有问题;(2)被害人女儿本身就是乡村医生,本身疏于对被害人的监管照顾,把风险转嫁给了被告人;(3)被告人付某某之前担任乡村医生,在当地的口碑较好,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是过失犯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在对两被告人量刑时因根据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予以区别;(5)本案中医疗卫生部门监管不到位,并没有谁乡村医生一事进行规范,具有过错;(6)本案中被告人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蒙自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到蒙自市芷村镇黑拉冲村委会黑拉冲村被告人付某某家私自设立的诊所进行输液, 付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用王某某寄存的青霉素对王某某进行输液治疗,后付某某有事外出并嘱托其女儿赵某某看护王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听取王某某自述病情后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给王某某配制三组针水(分别为250ML复方氯化钠+4ML氯化钾、20ML双黄连+250ML5%葡萄糖、100ML的沐舒坦)给被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输液治疗。当日10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输液完后在付某某家门口的摇椅上休息等车时,被告人赵某某发现王某某身体不适,逐对其进行抢救,辩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在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肺部感染、输液治疗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另查明,在案发当日下午16时许,蒙自市公安局芷村派出所公安民警接到通知后,在赶到现场时,看见市卫生局医政科的人员正在对相关的药品进行封存,并对付某某母女俩做询问笔录。当晚,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被传唤到蒙自市公安局芷村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报案时间及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情况。
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的出生日期及基本情况,二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在2013年12月3日下午16时许,蒙自市公安局芷村派出所公安民警接到所长通知说该局退休民警王某某在黑拉村一诊所看病输液时死亡,让其去处理,民警赶到现场时看见市卫生局医政科的人员正在对相关的药品进行封存,和对付某某母女俩做询问笔录。当晚,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被传唤至蒙自市公安局芷村派出所调查。
4、蒙自市卫生局证明,证实经蒙自市卫生局查询卫生部查询《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核实,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未办理过任何医疗从业执业证书。
5、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鉴定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心血中未检出乙醇;胃组织及内容物中检出巴比妥;胃组织及内容物中未检出玛咖、可待因、美沙酮、甲基苯丙胺、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氯胺酮、其他巴比妥类镇静安眠药(异戊巴比妥、苯巴比妥、速可眠)、苯二氮卓类镇静安眠药(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咪达唑仑)、阿米替林、多虑平、氯氮平、卡马西平、有机磷农药(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乐果、甲基对硫磷、对硫磷)及毒鼠强;心血、肝脏中定性均未检出玛咖、可待因、美沙酮、甲基苯丙胺、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氯胺酮、巴比妥类镇静安眠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苯巴比妥、速可眠)、苯二氮卓类镇静安眠药(地西泮、肖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咪达唑仑)、阿米替林、多虑平、氯氮平、卡马西平、有机磷农药(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对硫磷)及毒鼠强;被害人王某某系在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肺部感染、输液治疗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同时证实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及案发现场的情况
7、蒙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卷宗材料(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现场照片确认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笔录、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结案报告、公告),证实案发后蒙自市卫生局接到电话举报后,对案发现场证据进行了保存,查明被告人付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十余年。并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了蒙卫医罚字第[2013]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付某某处以:(1)责令停止营业活动;(2)没收药品器械③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付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蒙自市卫生局缴纳罚款人民币4000元。
8、检验报告单、侦查说明,证实被告人使用的双黄连粉针剂、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双黄连注射液、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沐舒坦)、氯化钠注射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均是检验符合规定的药品。
9、证人陆某某1、陆某某2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陆某某1、陆某某2系被害人王某某的儿女,被害人王某某平时患有痛风、高血压、肾结石,平时会带痛风的针水去黑拉冲村的"小宝金"家输液。案发当天王某某是因为感冒去"小宝金"家看病,后来接到电话,才知道王某某死亡的情况。
10、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付某某之前做过一段时间的赤脚医生,但没有医师从业资格证,其女儿赵某某是红河卫校毕业的,但也没有医师从业资格证。被害人王某某因痛风到被告人付某某家打针一年多。被害人王某某平时会拿一些青霉素放在被告人付某某家,在看病时使用。2013年12月3日,被害人王某某因为感冒到付某某家看病,被告人付某某开了一组800万的青霉素加200毫升0.9的生理盐水给被害人王某某注射,后来付某某叫其女儿赵某某看着王某某后就去地里了,后来付某某接到电话说王某某不行了,付某某赶回去时看见赵某某在对王某某进行抢救,但是人不行了。后来付某某听赵某某说其给王某某开了一组是250ML的复方氯化钠加4ML的氯化钾,第二组是5%的葡萄糖250ML加20ML的双黄连,第三组是100ML的沐舒坦。
1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赵某某与被告人付某某系母女关系。被告人付某某之前是乡村医生,在1992年就开始开诊所了,赵某某是学医的,但是没有医师从医资格证书。被害人王某某因为痛风在付某某家输液一年多,之前王某某会带针水去付某某家输液,后来直接把针水放在付某某家。2013年12月3日,付某某叫赵某某起床看着正在输液的王某某,并说王某某带来的针水在袋子里,等输完现在的青霉素后,再配着王某某带来的丹参针水给王某某注射,后付某某就去地里了。王某某的针水快打完时,赵某某询问王某某的症状后,就用诊所内的250ML林格(复方氯化钠)加4ML的氯化钾,5%的葡萄糖250ML加20ML的双黄连,100ML的沐舒坦给王某某输液。输完液后,王某某就在付某某家门口摇椅上躺着等车,后来赵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某身体不对时,就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抢救,在按压王某某的心脏时,付某某回来了,也按了几下王某某的心脏,但是没有抢救过来,王某某就死了。赵某某配给王某某输液的针水是在蒙自久泰药业购买的,后针水被药监局的人带走了。
(四)判案理由
蒙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从事医疗活动,且因非法行医行为诱发就诊人王某某心力衰竭死亡的后果,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昆医司法鉴定中心 [2013](病理)鉴字第197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在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肺部感染、输液治疗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可见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王某某的治疗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的诱发原因之一。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在蒙自市卫生局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询问时一直在现场配合,后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带到派出所调查,可见其已经明知他人报案而仍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向蒙自市卫生局缴纳的罚款折抵本案罚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对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蒙自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六)解说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付某某没有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开办诊所从事乡村医疗活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本应追究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两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是诱引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区别于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且本案中两被告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综上以上情况,认为对二被告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制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但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一是医疗供需矛盾突出。大、中型医院的治疗费普遍偏高,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城市普通居民、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民的经济收入所难以承受,看病贵、住院难现象依然存在。而非法行医者由于费用低等,满足了部分群众的医疗需求。二是房屋租赁给非法行医提供场所。由于许多屋主不管租房者租房的用途,非法行医者可以随时随地租到廉价的房屋开业,而无须出具相关证件。三是职能部门未形成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未能在信息共享、执法资源整合等方面形成合力,单一的打击无法使非法行医得到遏制。
(沈爱然)
【裁判要旨】对于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要考虑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若非法行医的行为仅是诱引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综合考虑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在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