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缓刑;刑罚执行;数罪并罚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11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鑫磊

代理律师:

于世海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司法实践中,撤销缓刑的具体处理。
本案中王某曾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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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1130号判决书。
2.案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3.诉讼双方
一审的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炳文。
被告人:王某,女,38岁(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榆树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曾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现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4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世海,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张鑫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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