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伪造有价票证、诈骗案 伪造有价票证罪;诈骗罪;倒卖;数额巨大
案由:
有价证券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143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对于罪名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本案中,张某伪造了有价票证,又将伪造的有价票证出售给他人,是否可以根据本条款定一个罪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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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94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1433号裁定书。
2.案由:伪造有价票证、诈骗
3.诉讼双方
一审的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斌峰。
二审的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2013年12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伟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童赟;人民陪审员:白志社肖冬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审判员:郑敏;代理审判员:刘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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