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235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允欢。
被告人:凌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9岁,个体经营者。2013年8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林迎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应开;代理审判员:张苑华;人民陪审员:白婉梅。
(二)诉辩主张
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3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凌某来到其前女友被害人杨某暂住的房屋,趁杨某不在屋内之机,踢开大门进入屋内,窃取其写给杨某的一张50万元的欠条,并将欠条销毁。同年9月12日,凌某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凌某先行归还欠款15万元,余款分期归还,杨某对凌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凌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凌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有被害人杨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存放于出租屋衣柜内的一张由凌某出具的50万元的欠条被盗的事实。
2. 有证人邱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7月杨某向凌某的老婆邱某宣称自己是凌某在外面的女人,并将手机上的照片给邱某看,还扬言要告凌某的事实。
3.有欠条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南海京粤支行出具的证明,证实凌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
4.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证实抓获被告人凌某的经过及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5.有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凌某确认欠杨某50万元,并约定分期归还,杨某表示谅解的事实。
6.有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凌某的年龄及户籍情况。
7.有被告人凌某的供述,证实其破门入屋偷走一张其出具给杨某的50万元的欠条并撕毁的事实。
8.有现场监控录像,证实凌某采用暴力手段破门进入杨某出租屋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杨某财产的目的,且本案的涉案欠条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定性不妥,不予支持。被告人凌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定案结论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凌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六)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凌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综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来看,被告人凌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1.凌某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案发前,凌某与杨某是婚外恋人关系。两人分后,杨某经常拿出以前跟凌某拍的合照要挟凌某,并扬言要告凌某重婚。案发当天上午,杨某拿着凌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去与凌某的老婆邱某见面,并向邱某宣称她是凌某在外面的女人,向邱某出示她和凌某的合照,还扬言要告凌某。邱某回家质问凌某,凌某感到十分气愤,并多次打电话找杨某,但杨某一直拒绝接听电话。于是凌某上门找杨某要回合照,但杨某不在出租屋内。凌某一怒之下破门入屋翻找两人的合照,却意外找到他出具给杨某的欠条,于是将欠条盗走并撕毁。虽然凌某在庭审时表示认罪,但是综合上述情况判断,凌某在盗走并撕毁欠条时即使曾想到杨某会因此而无法实现债权,但其根本目的并非在于此,而是想尽快销毁他与杨某之间不当男女关系的各种证据,以避免自己的婚姻出现危机。凌某一直没有否认欠款的事实,且其亦没有盗取杨某屋内的其他财物,这亦可佐证上述判断。
2. 凌某盗窃欠条的行为并未危害杨某债权的实现。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财产,欠条是具有财产性质的证明凭证,对债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要实现没有欠条予以证实的债权存在诸多困难,但是如果具备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债权真实存在的,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并没有异议的,即使缺失欠条,债权人的权利也同样能够得以实现的。换言之,债务人毁坏或者盗窃了其出具给债权人的欠条,但是债权人还能够以其他证据证实债权的真实合法,或者债务人承认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现实的危险或者损害。在本案中,虽然凌某盗走并撕毁了其出具给杨某的欠条,但是杨某手上仍然保存欠条的复印件以及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且凌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否认欠债的事实。可见,即使欠条被撕毁,杨某仍然可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凌某的行为并未对杨某的债权造成损害或者危险。
3. 凌某在未经屋主杨某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踹门、砸锁等暴力手段破门入屋,并粗暴地翻查屋内各种物品,严重损害了杨某的住宅安全权利,其行为依法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陈波)
【裁判要旨】对于盗窃欠条的行为,如果具备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债权真实存在的即使缺失欠条,债权人的权利也同样能够得以实现。在此情况下,盗窃欠条的行为并未对债权造成损害或者危险,不宜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