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沈某、徐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想象竞合犯;社会效果;量刑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苗苗

许怀友

苏天福

法官解说
本案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已经在判案理由部分进行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本案定寻衅滋事罪,不但应当从法律效果上考虑,从社会效果上也应当酌情加以考虑。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郊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提升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铺开,这种利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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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27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建军。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2,绰号张某3),男,23岁(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2011年4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9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3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男,21岁(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职高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2011年8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怀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2),男,21岁(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怀柔分局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苗苗;人民陪审员许怀友苏天福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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