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等抢夺案 抢夺罪;抢劫罪;驾车抢夺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金湾律师事务

广西金湾律师事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陆决谋

廖志毅

林丹

代理律师:

谢钻

黎麒麟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认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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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43号判决书。
2、案由:抢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晏某(人称"小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钻,广西金湾律师事务律师。
辩护人:黎麒麟,广西金湾律师事务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决谋;人民陪审员:廖志毅、林丹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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