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爆炸物;扩大解释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莹华

杨燕

李竹美

代理律师:

李凤平

法官解说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作为一种涉爆犯罪,由于对公众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危害,一直是刑事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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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63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储存爆炸物。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保德骏。
被告人:湛某某,2014年4月22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李凤平,云南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莹华;代理审判员:杨燕;人民陪审员:李竹美。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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