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某非法经营案 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经营罪;经营专营、专卖物品;销售假烟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唐国喜

范佰龙

蒋继顺

代理律师:

蒋明荣

陈善荣

法官解说
二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谌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异议。被告人谌某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是被告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即卷烟,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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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91号判决书
(二)案由: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经营罪
(三)诉讼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华安
被告人谌某,男,1959年9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西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明荣,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1964年5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西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善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
辩护人肖石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国喜,审判员范佰龙,人民陪审员蒋继顺 。
(六)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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