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居间介绍;特勤引诱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终字第13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佩隶

刘艳荣

马雁春

代理律师:

张建

黄建国

葛泽萍

法官解说
本案中罪犯李某在罪犯马某的介绍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4.54克,在警方抓获时,毒品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在本案中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根据《禁毒决定解释》第2条第4款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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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7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终字第138号裁定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咏梅。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
辩护人:张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建国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2014年1月29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
辩护人:葛泽萍,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奇;代理审判员:刘东红 ;人民陪审员:于敏芳。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佩隶;审判员:刘艳荣;代理审判员:马雁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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