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伤害的故意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终字第2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小强

张莉

麦珊连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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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百色市凌云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4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终字第262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丽花。
被告人(上诉人):肖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3月12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周于飞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树敏;审判员:黄莉莉;人民陪审员:向启钦。
二审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强;审判员:张莉、麦珊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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