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金晶川研磨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某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民事 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4)化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秦世忠

李国民

姬富贵

法官解说
依照《青海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44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原告工资的情况下,依照青海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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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4)化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青海金晶川研磨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钱某正,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10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住青海省化隆县。系该村村民。
4、 审级 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法院: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世忠;审判员:李国民;姬富贵
6、审结时间   2014年7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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