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诈骗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超

李栋

佟晨

法官解说
本案一审法院对赵某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了几种合同诈骗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犯罪所采取的方式是极为复杂的,在区分罪与非罪时,关键的一点是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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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97号判决书。
(二)案由:合同诈骗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博家。
被告人:赵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富阳路。2013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超;代理审判员:李栋、佟晨。
(六)审结时间: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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