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被告冉某1、马某、冉某2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案 合同的相对性与自有原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桂云

刘东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租赁原告的器材是在五大连池宝泉啤酒饮品有限公司工地使用的,是否不应列该公司为被告;季节性停工期间,是否应继续支付租赁物租金。 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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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原告田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某。
被告:冉某1。
被告:马某。
被告:冉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桂云;审判员刘东;
人民陪审员:杨雅清。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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