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诉侯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抵押财产转让;附条件转让;追及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408号
审理法官:

覃思斯

李珠

王丽敏

代理律师:

蒋钦勇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设定了他物权的所有权转移的理解。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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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408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毕某。
委托代理人蒋钦勇,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洁妮,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侯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思斯;人民陪审员李珠、王丽敏。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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