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陈某、武某民间借贷案 借款合同;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836号
审理法官:

覃思斯

李珠

王丽敏

代理律师:

兰齐

钟柳才

陈柳山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借贷合同的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借款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借款合同未生效。在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方生效。无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836号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兰齐,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柳才,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武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柳山,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思斯;人民陪审员李珠、王丽敏。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