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著、赖某华诉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保险告知义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

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

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

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1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麦青

李雪燕

黄辉远

代理律师:

陈小强

容家卫

法官解说
银行、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在和普通百姓订立合同时经常会出具各种专业性较强,用词晦涩难懂的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经常未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在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又经常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以图免除自己的义务与责任,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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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17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118号判决书。
(二)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著。
法定代理人:陈某绍、赖某华。
原告(被上诉人):赖某华。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强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文华,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滨,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某、王某亚,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吴某毅,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员工。
容家卫,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冲香,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尚希。
二审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麦青;审判员:李雪燕;代理审判员:黄辉远。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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