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周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保险责任;公平原则;按比例分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2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魏玉芳

汪海敏

涂娟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多人受伤,其中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诉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如何分配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运用法律原则来处理,公平合理原则就显得很有必要。
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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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153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245号判决书。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亢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
被告(被上诉人):南宁市鹏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子峰,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范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林长兵。
二审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玉芳;审判员:汪海敏;代理审判员:涂娟。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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