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东洲诉被告杨某、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案 违法发包;工资清偿;劳务关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亮

许蕊

杨海鹰

代理律师:

刘桂清

法官解说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对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要责任提出抗辩,认为该责任认定不当,应由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但未在认定书收到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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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务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祝东洲。
委托代理人:刘桂清,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某。
被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红,职务 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亮;代理审判员许蕊;人民陪审员杨海鹰。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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