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民政局诉范忠林垫付供热费纠纷案 债权纠纷;交易习惯;供热费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赵连荣

法官解说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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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垫付供热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安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该局老年公寓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连荣,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忠林。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亮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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