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等诉芦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承揽合同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大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立

米华炜

孟祥英

代理律师:

杨文胜

钟生吉

法官解说
本案中的关键是如何区分雇佣合同和承揽关系。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发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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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大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蒋某,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洪湖市沙口镇。
原告张某,女,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文胜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某,男,汉族,1984年8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代理人钟生吉,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郭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公司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立;审判员:米华炜;人民陪审员:孟祥英。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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