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诉程某、十八站林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十八站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案 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交强险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十八站法院(2014)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建英

卢志刚

衣敏

法官解说
本案作为一件典型的机动车肇事而产生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应当很好处理,但实际上,因为原告是高龄老人,家人的不理解和不配合,导致双方不信任,产生很大的争议。原告一方要争取利益最大化,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漫天要价,导致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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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十八站法院(2014)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葛某(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葛庆国。
被告程某(反诉原告)。
被告十八站林业局,地址十八站。
法定代表人李会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十八站支公司,地址十八站。
法定代表人王金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军。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十八站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建英,审判员卢志刚、衣敏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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