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概括性规定;社会评价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1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倩倩

赵家玲

贡建萍

代理律师:

宁传德

法官解说
1、被告人汪某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认定。
被告人汪某随意殴打他人,发泄情绪,具有明显寻衅滋事犯罪的故意。本案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陈某素不相识,因被告人汪某喝了酒,便要求穿"老乡鸡"工作服的陈某送餐,在陈某不能达到自己要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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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166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刚霞。
被告人汪某,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4年6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宁传德,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南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倩倩;人民陪审员:赵家玲、贡建萍。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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