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等诉南宁市红木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案 股东表决权 公司内部决议 真实意思表示
文书字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骁

陆敏

蒋维维

代理律师:

潘海清

潘亮

李颖健

林林

敬彬儒

敬彬儒

敬彬儒

张岩

敬彬儒

陈莉

谢添骏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核心争议焦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表决权的行使前后签订内容存在冲突的两份章程时,如何确定股东表决权的问题。此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解析:1. 如何理解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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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二初字第56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39号判决书。
2.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1。
原告(上诉人):刘某1。
原告(上诉人):朱某2。
原告(上诉人):陈某。
原告(上诉人):苏某。
原告(上诉人):胡某。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潘海清,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潘亮,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李颖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宁市红木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木棉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林,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宁市东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敬彬儒,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2。
委托代理人:敬彬儒,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敬彬儒,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
第三人:莫某。
委托代理人:敬彬儒,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3。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莉,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谢添骏,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坚;人民陪审员:何贞肖楠。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骁;审判员:陆敏;代理审判员:蒋维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8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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