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所有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69号
审理法官:

黄蔚

黄泇锜

杨柳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对讼争房屋是否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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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4)邕民二初字第2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69号。
(二)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卢某,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管理处职员。
被告(上诉人):李某(曾用名李某芳)。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系李某丈夫。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莫春华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蔚;代理审判员黄泇锜、杨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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