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通公司诉大地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是否一定免赔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

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邱伟英

蒋维维

杨柳

代理律师:

吴天保

覃炳文

袁晓勇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弃车逃逸"的理解和把握。本案中对弃车逃逸实际存在三个认定标准:首先,交警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及规范,认定驾驶人陈某有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次,刑事上根据刑事法律规范,认定陈某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在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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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南宁超大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天保,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邓某,该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简称"大地财险公司")。
负责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朱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职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覃炳文,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袁晓勇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黄彩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伟英;代理审判员:蒋维维;代理审判员:杨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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