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张某、张某1与被告兴海县唐乃亥乡上鹿圈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 民事 承包地征收 补偿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村委会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青海省(2014)南民一初字第26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法律要点:
1、被告兴海县唐乃亥乡上鹿圈村村委会于1996年、2002年与原告父亲签订的两份协议是否有效?
2、2009年11月28日被告兴海县唐乃亥乡上鹿圈村村委会与原告张某、张某1之间签订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协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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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2014)南民一初字第26号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汉族,1967年3月17日生,青海省共和县人,住共和县,农民。
原告张某1,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生,青海省兴海县人,住兴海县,农民。
被告兴海县唐乃亥乡上鹿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鹿圈村。
法定代表人史万发,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申某1,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生,青海省兴海县人,住兴海县。
委托代理人申某2,男,汉族,1977年8月5日生,青海省兴海县人,住兴海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洛什吉  李祥萍  叶忠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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