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诉唐河县妇幼保健院行政确认纠纷案 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利害关系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唐河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

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

唐河县妇幼保健院

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168号裁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以及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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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10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168号裁决书
2.案由: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章某。
委托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唐河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魏某,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唐河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程某1。
法定代理人:陈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党付省;审判员:张革命;人民陪审员:常彦雪。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应哲;审判员:尹乐敬;代理审判员:刘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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