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2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罚金刑;共同犯罪;量刑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红兵

林静

欧阳翼雯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孙某2适用并处罚金300万元的附加刑是否适当,廖某仅在乌市、博州地区发展会员,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是否适当。
一、关于刑法未明确罚金幅度的罪名,罚金数额如何确定更加适当的问题
本案两名被告人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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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玲慧。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2。
辩护人丁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博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云;审判员:崔双喜;人民陪审员:孙凤珠。
二审法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红兵;审判员:林静;代理审判员:欧阳翼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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