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温泉县邮政局民间借贷一案 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借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丁国强

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

黄欢

代理律师:

吴文友

陈镭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陈某的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本案中认定被告陈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1、是否以法人或经济组织的名义实施行为;2、行为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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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文友,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
被告(被上诉人):温泉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吴严丽,系该邮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镭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张春梅
二审法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国强   审判员: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  代理审判员:黄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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