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 69339部队与何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出租合同;土地用途;合同无效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崔光学

丁国强

敖友塔

法官解说
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空闲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一、二审法院意见不同。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9339部队签订空闲土地租赁合同,属有效合同。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69339部队上级机关的指示等文件均要求对已出租的空余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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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博乐市人民法院(2013)博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339部队。
法定代表人王江兵,该部队团长。
委托代理人李绍彦,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1(系何某之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博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月、审判员:谢玲、人民陪审员:徐新华
二审法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光学;审判员:丁国强;代理审判员敖友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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