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本车驾驶人员能否成为"第三者"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民二终字第6号
代理律师:

康国军

王志

法官解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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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博乐市人民法院博民一初字第100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民二终字第6号。
2、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郝某。
委托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斌,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雷;审判员:张涛、李新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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