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刘某、新疆博圣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案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

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

该公司原材料部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140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于彬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广泛的交易形式,在各种各样的合同中,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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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140号判决书
2、案由: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楠枫,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于彬,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博圣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江文,该公司原材料部部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博乐市人民法院
承办人员:张馨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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