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与苏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损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3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南日

袁爱芬

陈贤英

代理律师:

方辉

法官解说
一、不当得利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无论是学界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或者是现行立法规定,均认为除非有例外情形,否则应当由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者,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364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300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钟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赖春茗,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权某,男,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林荣堂。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南日;代理审判员:袁爱芬、陈贤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