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简某股权转让案 股权转让 消极不作为 条件成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2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洪宗明

陈玉生

徐大庆

法官解说
本案例是股权转让纠纷,涉及到较多实务与法理上的问题.
一、效力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之认定
我国对于民事行为合同效力的规定上大致分为三种,一是成立时即生效,二是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如需要履行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附生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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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9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233号判决书。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正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健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宗明、陈玉生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简某。
委托代理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陈进杰。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雅、代理审判员陈璐璐郑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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