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2、李某3合同案 代理;代理人;义务设定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4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纪赐进

许向毅

刘国如

代理律师:

卜祥伟

陈耀东

法官解说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一般由被代理人履行。本案是代理人承担义务的一种特殊情形。代理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而签订的合同中为自己设定义务条款,应视为代理人本人同意受该合同条款约束。代理人以其仅是履行代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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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155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427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卜祥伟、陈耀东,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2。
被告:李某3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林振泰。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赐进;审判员:许向毅;代理审判员:刘国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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