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厦门新阳热电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债权人代位权案 债权转让 通知主体 债权人 受让人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7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凤发

法官解说
本案中攀胜贸易公司尚未将债权转让通知新阳热电公司,工行新罗支行主张其作为受让人已通知债务人新阳热电公司,因此,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是否包括受让人。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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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2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768号判决书。
2、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凤发,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 厦门新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光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楼樟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5号。
代表人章红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支行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基周。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炳坤;审判员:陈杰;代理审判员:吴春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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