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房屋租赁合同 定金罚则 主合同无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385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叶仲荣

熊也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定金罚则如何适用的问题。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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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民初字第155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3854号判决书。
2.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熊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张薇
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德坤;代理审判员:黄南清詹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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