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厦门特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特运集团车站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州客运北站追偿权案 未保价货物的价值认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4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大荣

蔡丽红

吴水霞

吴水霞

唐敏

吴凌升

法官解说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 承运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实践中这是较重的一种责任, 因此, 从各国立法来看, 一般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定不完全赔偿原则。这是因为,承运人所承担的运输义务种类多、范围广, 而所运输的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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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859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461号判决书。
2.案由
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表人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荣、蔡丽红,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特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水霞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特运集团车站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水霞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州客运北站。
代表人张某2,站长。
委托代理人唐敏、吴凌升,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李莹 。
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超,审判员:陈杰,代理审判员:吴春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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