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张1离婚案 分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纪赐进

徐向毅

刘国如

代理律师:

陆德强

李基铂

王爱兰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对离婚时尚存的财产进行分割,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且婚生孩子主要由女方抚养,如果仍然仅对尚存财产进行分割,有悖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和照顾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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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836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63号判决书。
2. 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肖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陆德强、李基铂,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1。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爱兰,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2(系张1之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杰。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赐进;审判员:徐向毅;代理审判员:刘国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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