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圣达威服饰等借贷纠纷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 表见代表行为 善意相对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785号(2014年5月16日)
代理律师:

陈月辉

宁新发

宁新财

法官解说
公司作为法律技术的产物,其行为必须通过法定代表 人或代理人来完成。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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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3850号(2013年12月20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785号(2014年5月16日)
2、案由:借贷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月辉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章某1
共同委托代理人宁新发、宁新财,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2
被告:厦门衣艺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阙某,公司职员。
4、 审级:二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李莹
二审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孙仲、王池、苏鑫
6、 结案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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