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2014)台温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张挺霞

金琴琴

金丽华

代理律师:

王建宏

法官解说
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温岭市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争议焦点主是被告人陈某驾驶汽车撞向人群的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以及其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这一情况是否影响性质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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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2014)台温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
2、案由:陈某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文祥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0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9日撤销行政拘留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建宏,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6、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张挺霞;人民陪审员:金琴琴、金丽华
7、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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