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叶城县人民法院(2014)叶刑初字第121号判决书。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叶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斯提尼沙·托合逊。
被告人克某,女。
辩护人买买提明·阿布来提,新疆达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穆尼热·木塔力甫,新疆郑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古丽米热·肉孜;审判员:努尔艾合买提·阿布都卡;人民陪审员 艾则孜·沙迪克。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1月,被告人克某在叶城县喀格勒克镇第1社区任职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审查、批准、上报低保户档案工作之便,将居住在第12社区的户主为克XX(系被告人之母亲)的户口虚报为居住在自己负责管辖的第1社区,并虚报了该户口内4人的人均收入,安排他人虚造档案,将该户列入低保户名单,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分28次非法占有国家低保资金共20262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克某在喀格勒克镇第10社区任职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审查、批准、上报低保户档案工作之便,将居住在第12社区的户主为克XX(系被告人之母亲)的户口虚报为居住在自己负责管辖的第10社区,并虚报了该户口内4人的人均收入,安排他人虚造档案,将该户列入低保户名单,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分16次非法占有国家低保资金共14221.40元。
2012年1月,被告人克某在喀格勒克镇第10社区任职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审查、批准、上报低保户档案工作之便,将居住地为叶城县巴仁乡,工作地为叶城县巴仁乡卫生院,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努XX(系被告人之干妹)虚报为居住在自己负责管辖的第10社区,并虚报其家庭人均收入,安排他人虚造档案,将其列入低保户名单,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分13次非法占有国家低保资金共8263.81元。
综上所述,2006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克某在喀格勒克镇第1社区和第10社区任职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审查、批准、上报低保户档案工作期间,虚报母亲克XX和干妹努XX的住址及人均收入,违规列入低保户名单,分57次非法占有国家低保资金共42747.21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身份信息、证人证词、收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辩称,因我母亲克XX和干妹努XX确实符合享受低保条件,所以我虚报了她们的住址,低保金都是由我母亲和干妹领取的;我没有领取过。并且享受低保待遇是由上级部门审核,认为她们符合享受低保金条件才批准、发放低保金的,我没有领取过她们的低保金所以我不属于犯罪,请求法庭判决无罪。
辩护人买买提明·阿布来提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不存在侵吞、骗取或者非法占有情节,低保金的审查、确认、批准属镇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权限,关于克XX和努XX低保档案及撤销其低保户身份方面,案卷没有有关证据,因此,克XX和努XX不符合享受低保金的意见没有依据,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穆尼热·木塔力甫辩称,辩护意见与辩护人买买提明·阿布来提的一致,本案中被告人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4个要件,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
三、事实和证据
叶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1月,被告人克某在叶城县喀格勒克镇第1社区任职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审查、批准、上报低保户档案工作之便,将居住在第12社区的户主为克XX(系被告人之母亲)的户口虚报为居住在自己负责管辖的第1社区,并虚报了该户口内4人的人均收入,安排他人虚造档案,将该户列入低保户名单,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分28次非法占有国家低保资金共20262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克某在喀格勒克镇第10社区任职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审查、批准、上报低保户档案工作之便,将居住在第12社区的户主为克XX(系被告人之母亲)的户口虚报为居住在自己负责管辖的第10社区,并虚报了该户口内4人的人均收入,安排他人虚造档案,将该户列入低保户名单,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分16次非法占有国家低保资金共14221.40元。
2012年1月,被告人克某在喀格勒克镇第10社区任职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审查、批准、上报低保户档案工作之便,将居住地为叶城县巴仁乡,工作地为叶城县巴仁乡卫生院,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努XX(系被告人之干妹)虚报为居住在自己负责管辖的第10社区,并虚报其家庭人均收入,安排他人虚造档案,将其列入低保户名单,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分13次非法占有国家低保资金共8263.81元。
综上所述,2006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克某在任职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审查、批准、上报低保户档案工作期间,虚报母亲克XX和干妹努XX的住址及人均收入,违规列入低保户名单,分57次非法占有国家低保资金共42747.2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克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1月至2013年11月,其利用职务之便,为居住在叶城县喀格勒克镇第12社区的母亲克XX解决低保待遇,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为其居住在叶城县巴仁乡的干妹努XX解决低保待遇,证实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国家低保金的事实。
(二)、证人托XX、汗XX、阿XX的证词,证实被告人克某利用其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授意三名证人办理其母亲克XX和干妹努XX享受低保待遇的事实。
(三)、叶城县喀格勒克镇第1社区低保金发放表一份,证实被告人母亲克XX分44次领取低保金共34483.40元的事实。
(四)、叶城县喀格勒克镇第10社区低保金发放表一份,证实被告人干妹努XX分13次领取低保金共8263.81元的事实。
(五)、叶城县喀格勒克镇第1社区出具的收条一张,证实该社区收到被告人退还其母亲克XX已领取的34483.40元低保金的事实。
(六)、叶城县喀格勒克镇第10社区出具的收条一张,证实该社区收到被告人退还其干妹努XX已领取的8263.81元低保金的事实。
(七)、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及身份信息均以达到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叶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本人未领取低保金,只是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的方式为其母亲及干妹办理了低保户,而低保金是由其二人领取的,故其不构成犯罪的主张,不予支持,因被告人在主观上出自直接故意,明知利用自己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国有财务,仍以虚报的方式授意他人为其母亲及干妹办理了低保,骗取国有财物,主观上是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贪污罪,故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克某利用职务上便利,以虚报方式骗取国有财物共计42747.21元,破案后,赃款虽已全额追回,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差,拒不悔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五、定案结论
叶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做出如下判决:
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
六、解说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其职务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法惩罚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的犯罪。贪污罪作为职务犯罪中的一种,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立案标准:贪污公款0.5万元以上。刑罚:个人贪污0.5-5万的,处1-7年有期徒刑;贪污5-10万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贪污1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按《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要全额追缴或退赔。贪污罪还可以并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但在本案中,只对行为人的犯罪结果进行了量刑处罚,而未提及没收财产或罚金等,显然存在不足和缺失。有的贪污罪案件,因贪污数额不大,认罪表现良好,事后又能积极退赃退赔的,在量刑上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势必造成犯罪人抱有侥幸心理。不贪白不贪,要么不被抓住,要么抓住了把钱退了,啥损失也没有,不疼不痒。没有认识到当前贪污腐败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造成的严重腐蚀,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没有认识到职务犯罪造成人民生命或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人员理应对此承担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损害了我们发展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必须坚决打击和抓好预防。高发的职务犯罪活动对社会的政治经济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权力的腐败严重破坏了国家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侵犯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法制权威的极度削弱,引发、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不惜以权换钱,以身试法。本案中的克某在主观上出自直接故意,明知利用自己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可以为其母亲及干妹办理低保,骗取国有财物,得到好处,于是通过虚报二人的个人信息授意他人办理了二人的低保手续,顺利骗取了国有财物。主观上是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贪污罪,所以导致克某认为自己既没有领取低保金而且也退还了赃款所以就不构成犯罪的错误认识,是对法律的一种认知错误也是对党纪国法的一种藐视和践踏,导致自己最终身陷囹圄。
(刘江莉)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结果,仍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的方式授意他人为其亲人办理低保、骗取国有财物的,符合贪污罪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