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刑事证明;证据链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刑初字第39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文娟

李家禧

罗兰伦

代理律师:

杨忠汉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杨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刑事定罪标准应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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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刑初字第398号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伤害。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桦。
被告人杨某。
辩护人杨忠汉,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文娟;人民陪审员:李家禧、罗兰伦。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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