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厦门陌人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建设工程 违章 优先受偿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1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卢少敦

马忠文

邬字书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是施工人对违章建筑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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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168号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祥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温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少敦、马忠文,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陌人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某,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
负责人:纪建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邬字书,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系该支行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林振泰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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