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案 盗窃罪 缓刑 数罪并罚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662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常见盗窃案。其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间,即实施了第一笔盗窃犯罪,而此笔犯罪金额(192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江苏省确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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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662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立。
被告人:李某,女,1990年4月15日生,个体业主,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现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9月23日被传唤)。2014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4年11月14日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沈黎红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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