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和硕县塔哈其镇浩尧尔莫墩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备案登记;转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和硕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托乎提·玉素甫

董仲伟

法官解说
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1月8日签订合同时,当时的塔哈其乡人民政府在合同上盖章同意,后经和硕县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续签了承包合同,对原合同的承包期限及承包费进行了变更,根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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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和硕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1。
委托代理人:托乎提·玉素甫,新疆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硕县塔哈其镇浩尧尔莫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仲伟,新疆君和信(轮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文生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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