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新疆哈密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诉讼时效;补办档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原哈密地区商业处

新疆伊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中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晓东

周丽敏

耿莹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再审最终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了申请再审人张某的诉讼请求,但该案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存在争议、值得思考。
(一)、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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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哈密市人民法院(2009)哈市民三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中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判决书: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中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原哈密地区商业处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哈密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二审及再审委托代理人:李瑞彦新疆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哈密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新 审判员:郭忠祥、阿依夏木·阿不都。
二审法院: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洪;审判员:徐彬;代理审判员:吐尔逊娜依·阿不都热依木。
再审法院: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东;代理审判员:周丽敏、耿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3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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