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马某、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小学健康权案 健康权;管理职责;赔偿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服务所

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4)哈民初字第201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本案被告马某之子马超是否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2、保险公司已赔付4500元是否应当自原告的诉请中扣除; 3、被告中心小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一)、关于被告马某之子马超是否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4)哈民初字第201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陈国芳,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系侵权人马超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马成会,系被告马某之兄。
被告: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朱永坚,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中心小学校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