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巴河县阿山水泥有限公司诉伦某不当得利一案 不当得利;受益人;善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哈民初字第311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王秀勇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不当得利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不能以合法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拉运水泥的合法性,则被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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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4)哈民初字第311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哈巴河县阿山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伦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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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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