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案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刑终字第15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赵宇明

程伟

屈忠勇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此案关键在于确定张某是否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这涉及到为他人谋利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以及如何认定问题。
一、为他人谋利是受贿罪的必要要件
为他人谋利,是受贿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已为刑法学界所普遍承认; 这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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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215号判决书。
二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刑终字第153号裁定书。
2.案由
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退休干部,住郑州市金水路。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永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建华;审判员:贾成宇;审判员:曹娟。
二审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宇明;审判员:程伟;审判员:屈忠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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